行政执法监督的依据及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
在法治国家,凡涉及国家权力运行的机制都须有法律根据,尤其应当符合宪法的原则和要求。行政执法监督具有充分的宪法依据。
(一)宪法确定了依法行政的原则,因而,使行政行为成为受法律约束的行为,并为追究违法行政行为确定了前提。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这一精神还体现在宪法第八十九条和第一百零七条有关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的管理职权的规定中,具体讲就是要依照法定权限,实施行政管理。
(二)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申诉权和求偿权,并确定国家机关负有处理的义务。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三)宪法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于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宪法有关行政机关的权属关系的规定,实际上确定了行政执法监督的法律关系。因此,政府的领导权相对于被领导者而言,主要表现为决策权以及为保证其决策正确实施的监督权两个方面。
(四)宪法还明确规定了政府实施监督功能而享有的实体处理权。宪法第一百零七、一百零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有权“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励行政工作人员”。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十七大报告指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政治和法律保障。”“健全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保证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以上宪法规定和党的十六大、十七大报告精神,都包含着行政执法监督的精神和原则。由此可以说,行政执法监督所赖以存在的宪法基础完全具备。中央的决心和要求十分明确。我们一定要按照宪法的原则和中央的要求,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加强学习,增强搞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贯彻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定《条例》是坚持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通过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大力推进政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创造条件保障人民群众对政府执法工作的知情权,让人民群众直接监督政府,保证各项行政执法活动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下运行,就能够更好地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消除和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制定《条例》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2004年3月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确立了用十年左右时间基本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制定《条例》就是要把国务院《纲要》和《决定》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为甘肃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制定《条例》是构建廉洁政府的需要。权力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必然会产生腐败。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手中均握有一定的权力,而这种权力有可能成为其谋取私利的手段。通过有效的监督检查,可以及时揭露或预防其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构建廉洁政府,要着力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注重从制度上防治腐败。《条例》所确立的各项监督制度都是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中的基础性制度。
(四)制定《条例》是强化行政监督权威,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法律制度的需要。认真有效地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是实现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通过地方性法规将目前行之有效的行政领导任前法律培训考核、行政执法责任评议考核和案卷评查、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报告等制度以法定形式固定下来,同时,把人大、政协和司法机关的监督,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与行政机关的内部层级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强化了行政执法监督的权威性。《条例》还针对《规定》已不适应当前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工作要求的实际,根据国家有关推进依法行政,强化行政监督的新要求,明确了政府法制机构作为本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主体地位及其具体操作层面的监督措施和手段,进一步完善了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