梳理行政执法依据

(一)梳理 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机关直接针对行政相对人实施具体行政管理的行政执法活动,其依据是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同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执法主体、权限、程序也作了规定或要求。因此,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首要环节,是要梳理清楚行政执法所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各级政府要切实组织好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工作,对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含法定授权组织、行政委托组织)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下级政府梳理所属部门的执法依据,要注意与上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执法依据相衔接,避免遗漏。在梳理过程中要注意与实施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特别是与2012年开始实施的行政强制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规范相结合。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和废止的情况,对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依据及时加以调整。总之,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就是要给行政执法机关的权力列出“清单”,做到家底清楚,心中有数。在梳理行政执法依据过程中,要防止借调整执法依据之机制造新的“执法依据”的现象。这是特别需要注意的一个原则性问题。

所有行政执法机关都要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后的依据应当起到权力“清单”和行政执法依据的索引作用。梳理执法依据要注意“两个被遗忘的角落”:一是属于人民政府职权但实际由行政执法部门具体承办的行政执法依据。如对违法生产矿山企业的关闭决定权在人民政府,但立案调查,提出拟办意见,乃至对关闭决定的实施都是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二是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实施或行使的行政执法权,其中涉及本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权的。如《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企业、文物经营商店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等。因此,梳理依据的初稿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梳理执法依据除用适当方式公布外,要汇编成册印发各行政执法机构和上下级对口的行政执法部门存档并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