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总结
工作,建章立制。
清理工作结束后,清理机关应当起草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告。部门的清理工作报告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上报,人民政府的清理工作报告应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上报。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在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完善并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积极探索健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省市县三级政府都要推行现行有效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分别建立统一的公众网络查询平台,向社会提供有关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