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决定,公布结果

(六)会议决定,公布结果

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机构应当对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或现负责实施部门提出的清理意见进行审查汇总并形成提交行政首长会议的清理结果意见,清理结果意见应当包括清理的基本情况以及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草案)等内容。清理结果意见草案应当附清理意见的说明。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意见草案经制定机关行政首长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将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及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公布及修改时间、文号及废止和宣布失效的主要理由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当地报纸及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建议对于修改内容相对单一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与这次清理结果一并打包式修改后通过清理机关的政府令或决定予以公布,对于内容复杂,需要一定工作时间的,修订时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结果公布前,原规章、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通过及时完成清理中的修改任务以防止出现政策空挡,应把它作为清理工作全面结束的重要标志来落实。(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