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执法的监督程序
2026年03月09日
(三)关于
行政执法的监督程序
《条例》规定:“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采用普遍检查与重点检查、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明确了行政执法监督的启动、调查和处理等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具体规定了行政执法监督形式和调查方式。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的具体情形,可以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进行纠正,还可以提请有权机关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今年年初,省政府法制办依据《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制定下发了《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试行)》。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具体职责,印制了九种《行政执法监督文书示范样式》,规范了行使行政执法监督职权的条件和程序,以及行政执法监督文书。
《条例》还规定了专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条件和程序。要求政府法制机构对于人大提出和政府交办的监督事项、司法建议和群众举报的问题以及新闻媒体反映的事件组织专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明确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结果回复提出或交办机关及向社会公布的要求。规定了询问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知情人,召开听证会等开展专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为了保证行政执法监督行为的公正、准确,《条例》对行政执法机关不服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专门规定了申请复查和做出复查决定的具体时限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