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结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

五、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结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强化对 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

我国目前权力结构中,对依法履行公职人员的监督,分散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纪委及其机关、行政监察机关、预防腐败局和检察机关等,权力不够集中,难以形成合力。在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试点地区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组织,将行政监察,腐败预防,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相关职能进行整合,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监察委员会与纪委合署办公,并与司法机关协调衔接。十九大决定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同时,将要通过制定《国家监察法》,明确在人大制度下我国监察权的性质和法律地位,规定行使监察权应遵循的原则和监察对象的范围等具体内容。并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等措施。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的有关决策部署和即将制定出台的《国家监察法》,强化对于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保障《国家监察法》的全面贯彻实施创造有利的条件。

一要严格落实依规治党的要求。十九大要求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把践行“三严三实”贯穿于整个工作生活中,养成一种习惯,化为一种境界。把洁身自好作为第一关,加强约束、规范自己,反对特权思想,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环境中工作生活,炼就过硬的作风。在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过程中严格按照党纪党规严以国法的要求,强化纪检监察监督,保障和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行使监督权,完善纠错问责机制,确保行政权力的行使不仅要合法,而且要符合党纪党规,以发挥党员干部在遵纪守法方面的模范带头作用。同时要强化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依法行政考核等行政系统的自我监督约束机制,加大纠错、追责的力度。加强复议能力建设,畅通复议渠道,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保证下级政府及其执法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二要健全组织法治和程序规则。法治的核心要义就是运用法治方式约束公权力,健全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法规及相关工作机制,为各种行政行为提供基本的权力边界和程序规则,规范权力运行。按照十九大法治精神和即将制定出台的《国家监察法》,制定出台《甘肃省行政程序条例》,突出加强对于政府、部门权力的制约,对于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严格的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公众监督平台,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防止权力滥用。

三要健全法律和司法监督制度。充分认识《决定》有关行政案件异地审理等司法体制改革,建立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责任追究制度以及健全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等制度的重要意义,明确上述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督促严格依法行政,不断增强遵守和落实国家法律和党内纪律的自觉意识。通过法律和司法监督,制约行政权力,纠正违法行为,惩治贪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