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基本情况
为了保证甘肃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依法顺利进行,2003年,根据《决定》精神,省政府在组织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办、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公安厅、省环保局、省工商局等相关部门研究讨论的基础上,制定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暂行规定》(甘政发〔2003〕31号),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机构和人员、申报书面材料的内容等作出了程序性规定。自2003年以来,经省政府批准先后在天水、定西、兰州、张掖、平凉、庆阳、酒泉、临夏8个市(州)开展了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省农牧、水利、文化、交通、卫生、国土等厅局也不同程度地开展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定西市临洮等27个县(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展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和厅局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前,都深入研究本地区城市管理领域和本系统行政执法中的情况和问题,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依法提出了调整行政处罚权的具体方案,其中有关机构、编制方面的事宜,由编制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审查把关。已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和部门,在工作实践中,把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同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紧密结合,精简机构、精简人员,不断转变政府职能,按照权力与利益脱钩、权力与责任挂钩的原则,进一步调整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划分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与评议考核制以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制度,防止政出多门、多头处罚,执法体制基本理顺,综合执法机构精干高效,执法水平不断提高,市容市貌明显改观,人民群众的生活和生产更加方便,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八年来,省政府法制办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履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职责,积极探索新思路、新方法,推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在全省顺利开展。在总结工作经验的同时,我们注重创新体制机制,提升工作质量,取得了一些新的突破。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根据国务院关于执法重心适当下移的精神和机构改革中有关“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经省政府法制办认真研究并请示国务院法制办同意后,于2008年6月23日经省政府批准庆阳市关于在市政府所在地的西峰市设立城市管理执法局,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方案》。截止目前,已按此方案开展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有庆阳、酒泉、临夏三个市(州)。从两年来的情况看,运行效果比较好。二是在结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际,并充分考虑执法任务重、系统大的厅局执法力量分散、体制不顺、效率不高,群众意见大的实际,会同省编办等部门研究并报经省政府批准组建了省农牧厅综合执法总队。督促指导卫生、文化等厅局开展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其中执法内容涉及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问题,明确要求主管部门通过依法委托的方式予以解决。三是随着城镇建设和城乡一体化进程,不少县级人民政府迫切要求推行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以解决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的问题。对此,我们支持市(州)人民政府暂按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办理,解决执法体制不顺畅的问题。同时着手建立省政府相关制度,弥补县级政府推行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审批程序等方面的制度缺失,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地域范围逐步扩展,力求形成城市带动、辐射周边的整体效应。四是逐步理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政府法制部门会同编制部门,明确了市县两级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和责任,建立同一系统上下级部门之间合理分工、协调运作的执法新机制,按照行政执法重心适当下移和行政职能配置科学化的要求,从制度上重新配置上下级部门职能。层级较高的部门主要侧重于政策研究、监督指导和重大执法活动的协调处理,具体的日常执法活动主要由基层执法机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