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依法立法
十九大指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其中的“依法立法”很有新意。在有法可依的问题已基本解决的情况下,法律之间的冲突问题是一个影响国家法治建设进一步深化的梗阻问题。因此,一要高度关注各项法律制度是否与宪法原则相违背的问题;二要通过严格遵循国家立法法,保障整个法律体系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协调性,以实现良法善治,而良法是善治的基本保障;三要下位法不得违背上位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要担负起宪法实施职责,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各级政府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负有严格贯彻实施宪法和法律的重要职责,要规范政府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因此,必须着力提高立法质量。2015年全国人大修改了《立法法》,进一步完善了立法的体制、机制,为提高立法质量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要加快重点领域的立法。立法必须从国情、省情出发,遵循经济规律、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坚持求真务实、突出重点,有效管用,增强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要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制定完善现代农业与乡村振兴战略,循环经济与区域经济发展、改善营商环境与保护法人产权,保障改善民生与生态文明建设等重点领域的制度建设。既要改善基础设施建设的硬环境,更要在提高服务水平,营造法制环境等软环境上有新突破,更好地发挥制度的支撑、保障和激励作用。加强和改进立法制度建设,在研究改革措施时,要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统一、相衔接。(https://www.daowen.com)
二要改进立法方式。建立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和制订计划,健全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机制,做好立法评估工作。探索多元化的制度建设机制。涉及行政管理的制度建设,逐步由法制机构为主组织起草,涉及利益调整的可以委托第三方起草,对于部门意见大的,可以引入第三方意见或第三方评估。逐年提高两个“第三方”在制度建设中所占的比重,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三要推进民主立法。拓展社会各方面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健全地方性法规规章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意见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保障人民群众对于政府立法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健全立法听证和专家咨询制度,完善立法调研和论证机制,提高政府立法公众参与度。省、市、县三级分别建立统一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网络查询平台。建立立法联系点制度,拓宽基层群众参与制度建设的渠道。
四要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完善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实行制定机关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要通过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落实,使行政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不矛盾;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清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于集中前三年开展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应当按照中央和省上的部署要求进行回头看,做到缺什么补什么,为法治政府建设清除制度性障碍。通过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保证我们的执法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坚持定期向社会通报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制度。充分运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确保行政行为的权限、内容、手段、程序等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