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把重大决策的“五大必经程序”确定为法定程序
依法决策是十八大报告第一次提出的,《决定》关于落实十八大依法决策要求的具体举措中,把重大行政决策的“五大必经程序”确定为法定程序。重大行政决策的“五大必经程序”,最初是在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年〕33号)中提出的,包括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五个环节。但这只是国务院的文件,不是法律,所以不能说是法定程序。《决定》首次确定其为法定程序,《决定》也不是法律,是党内重要文件,为什么《决定》里的规定就成了法定程序呢。因为党对于法治建设的领导,首先是领导立法,而党代会的报告及党的全会《决定》是党领导立法的主要途径。《决定》关于把重大行政决策的“五大必经程序”确定为法定程序的规定,成了新的立法和相关法律修订的权威依据。从这个角度讲,《决定》的规定可以理解为法定依据。就打行政官司而言,行政机关所做出的重大决策,根据决策内容的需要,必须经过上述五个环节。若缺少其中的一个环节,相对人有权将行政机关告到法院,法院可以判行政机关败诉,这就是成为法定程序的价值体现。《决定》提出了“加快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审查工作主要由法制机构负责,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同时,提出了“对重大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的要求、对于依法决策如此高度重视,跟我们所处的时代条件、经济社会的发展密切相关。过去,我国法治建设的重点放到立法上,通过立法逐步规范执法行为。以十八大和四中全会作为标志,这个重点将要转移到法律的全面实施上来,从依法决策角度讲,将要转移到组织法治和程序规则建设,规范决策行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方面来。要通过充分的透明,有效地沟通与协商以及在决策责任中植入具有很强操作性的责任追究机制的途径来实现重点转移。
要充分认识依法决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提高决策的质量与水平。
一要健全和完善决策机制。认真落实省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则》,做出重大决策时,严格遵守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定程序。对于涉及老百姓的合法权益的决策事项,特别是涉及减损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策事项,一定要查清楚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有明确的规定,没有明确的依据,不要凭一时的热情,拍脑袋做决策,防止越权和违法做出决策。同时,要注意尊重和落实相对人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这样做出的决策,既便于执行,又能经得起司法等各方面监督的考验。(https://www.daowen.com)
二要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现市县两级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制度的全覆盖,实行配备法律专务制度,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设立法律专务制度,是借鉴上海等地的经验,专门为资历深、政治和法治业务素质强、受领导职数限制等因素长期得不到提拔重用的法制机构干部设置的业务领导岗位。
三要建立决策的风险评估机制。做出决策以后,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跟踪评估,对已做出的决策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隐患,通过舆情跟踪、抽查等方式进行科学预测,适时弥补或调整决策方案,尽可能将因风险隐患或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和不良后果减少到最小程度。
四要对重大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重大决策和平时执法中的决策,其基本要求是一样的。2015年夏季依法行政中期督查中发现,各地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的“五大必经程序”普遍不够到位,懒得做一些程序性的工作。实践证明,只强调自觉性远远不够,迫切需要建立强有力的责任追查机制。要在教育干部懂得现代法治需要更加注重程序正义的同时,在决策责任机制中植入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采取切实措施,加大错误决策责任的追究力度,并把它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整治庸政懒政的重要举措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