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
2026年03月09日
(一)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包括所有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
1.各级人民政府。
2.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含行政委托组织);有些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单位由法律、法规授权行使部分行政执法职能。他们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实施行政执法权,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取得法律、法规授权的事业单位,如供电、邮政、卫生防疫站、食品卫生检验所等。有些企业单位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经法律、法规授权成为行政执法的主体。如《邮政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邮政企业应当追回赃款、赃物,可并处罚款,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按该《细则》第三条第一款,邮政企业是指市、县邮政局(市、县邮政局是全民所有制的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授权,管理该地区的邮政工作。因此,这些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当属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
4.有些社会团体、群众性组织,如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经法律、法规授权也可以成为行使某一特定范围行政执法权的主体。
5.各类行政执法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