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制度建设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平时所说的国家制度建设,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国家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三中、四中全会都提出我们绝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要坚定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道路,针对性强,讲得非常明确,非常到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大幅提升,依法治国和“四个全面”的战略部署深得人心,各族人民对于包括法治建设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充满信心。二是指国家法律的制定工作,十八大报告指出:“我们要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要拓展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渠道。”《决定》在强调保障公民权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等重点领域立法的同时,提出了落实十八大有关精神的四个方面的主要举措:一是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凡国家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二是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三是重要的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法制机构牵头组织起草。四是完善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编纂民法法典,重要的法律条款可以单独表决等。设区的市人大享有立法权后,市县两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数量将会减少,但质量要求会越来越高。规范性文件制定属于准立法行为,其体例的设计、文字表述及起草制定程序等技术层面与立法要求相同。因此,要加大备案审查力度,使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符合国家《立法法》及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要求。
要突出抓好制度建设质量,发挥好制度建设对于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引领、推动和保障的作用。
一要突出重点领域制度建设。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制定完善现代农业、循环经济与区域经济发展、保护法人产权和保障改善民生、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加强和改进立法制度建设,充分运用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确保行政行为权限、内容、手段、程序等符合法律规定。(https://www.daowen.com)
二要改进立法方式,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建立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的制订计划,探索多元化的制度建设机制。涉及行政管理的制度建设,逐步由法制机构为主组织起草,涉及利益调整的制度建设可以委托第三方组织起草,对于部门意见大的,可以引入第三方意见。
三要民主立法,建立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长效机制。根据改革、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的制定、修改、废止的情况,推进民主立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建立立法联系点制度,拓宽基层群众参与制度建设的渠道,确保制度建设集中民智、体现民意。
四要完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定期修订清理制度。要通过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落实,保证我们的红头文件与上位法不矛盾;通过定期清理制度的落实,保证我们的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