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主要问题
行政执法机关原有的一套运行机制,存在不少缺陷,影响了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和执法效能。如在权力的向上负责方面有章可循,但向下负责方面则缺乏常规的制度保障,影响了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保障等。其原因,既有观念上和认识上的原因,也有工作机制和责任落实方面的原因。
从观念和认识角度看,行政执法人员观念转变相对滞后。不少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尚不具备现代法治意识。重行政手段,轻法律手段,办事靠老办法。认识不到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实现作风建设成果经常化、制度化,改善投资软环境的根本性措施。错误地认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政府法制机构一家的事,与自己关系不大,甚至认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束缚了手脚,影响了执法效率,不利于经济社会的转型跨越发展;重权力,轻责任,强调管“民”而忽视管“官”。片面地认为法律是上级管下级、干部管群众的,忘记了自己在行使职权的同时也要承担违法执法的责任,把自己置于法律之上;重实体、轻程序,强调结果比过程重要;认为权限合法是大事,程序合法与否无关紧要,淡化了现代法治是程序之治的法治理念等。
从工作落实角度看,甘肃省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实践中,横向工作进展不平衡,如工商、公安、税务等重点执法部门进展较快,其他部门相对较慢;纵向工作落实呈现逐级递减的态势,县区特别是乡镇一级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普遍薄弱;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抓手,没有把它放在应有的位置,其地位和作用没有得到真正的体现,如执法依据原则宽泛,权力使用弹性大,对不作为和不适当作为缺乏有效的监督;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与本单位工作实际结合不紧密,在具体实施中形成“两张皮”的现象多;配套制度不健全且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虽然建立了不少配套制度,签订了责任书,但没有自觉地落实到日常工作当中,权责不统一,责任追究不落实;评议考核缺乏科学性、时效性和经常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