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特征

(二)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特征

1.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同时也是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机关。其他机关与清理的相关活动应当属于清理的辅助性活动或者是清理工作的前期准备工作。如市州人民政府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现负责实施单位先提出清理意见,这种活动不是严格意义或法律意义上的清理,而是清理工作必经的前期准备工作。

2.清理对象或范围是2015年12月31日以前由制定机关发布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人事、财务、监察、审计等事项的内部工作制度及操作规程不是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清理的范围。

3.清理结果包括予以保留、予以修改、予以废止、宣布失效四种情况。

4.清理的目的要达到维护法制统一,使现行有效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更好地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