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制监督与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
为了说明政府法制监督与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先从以下三个方面简要分析依法行政与依法执政之间的关系。首先,依法行政是依法执政的具体体现。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做出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的决策,要求各级党组织改进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落实这一决策和要求的结果,主要是通过依法行政的实践来体现的。其次,依法执政是依法行政的根本政治保证。党是依法治国的领导核心,也是依法行政的领导核心。党的这一特殊地位决定了党必须加强对依法行政的领导,保障和监督各级政府严格依法行政,这是党执掌或领导国家行政权的基本实现途径。从这个意义上讲,依法执政是依法行政的根本政治保证。第三,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其实质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根本要求。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的一致性,决定了法律不仅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也是党的意志的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党又领导人民实施法律并自己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只有加强党对依法行政的领导和监督,才能从制度上保证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使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不断取得实效。
当然,党组织不能代替政府做出直接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党对依法行政的领导,主要是通过制定方针政策,完善责任机制,加强对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的领导及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监督来实现的,也就是通过加强对政府法制监督工作的领导来实现的。
(一)政府法制监督的性质和特点。政府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政府法制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是政府和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因行政隶属关系而形成的。政府法制监督和行政执法行为在实践中的主要区别:一是对象不同。行政执法的对象是一切负有守法义务的机关、团体和公民。而政府法制监督的对象只是负有执法责任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就是说,行政执法面向大多数行政管理相对人,而政府法制监督只面向国家行政执法机关。二是目的不同。行政执法的目的在于把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人和事,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而政府法制监督的目的则是把法律规范适用于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保障其统一、正确地适用法律。具有以权力约束权力的特性,其实质是对执法者的执法,是对管理者的管理。加强对他们中的共产党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通过党员的带头学法、知法、守法,促进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确保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落实到日常执法行动中,这就是加强党对政府法制监督工作领导的根本目的所在,也是我国政府法制监督的本质特征。
(二)政府法制监督的功能。政府法制监督是政府法制的调节系统。它通过各种监督功能的发挥,鉴定和评价行政执法环节的合法性,检验和估量法律实施的实际效果与预定目标之间的偏差,并向立法、执法环节反馈具体运行中的信息,不断促进执法系统要素和制度结构的不断改进。因此,它在政府法制系统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政府法制关系的调节系统和信息反馈系统;二是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保障机制;三是行政权力制衡的有效手段。政府法制监督的上述功能,正是我们党坚持依法执政,改进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将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福利的基本保证手段。
(三)政府法制监督工作在政府和部门之间的大体分工。政府法制监督制度结构是由各种行政执法监督规则要素的联系和作用方式构成的。在基层政府法制监督体系中,政府法制监督主体的性质、地位和职权是首要的因素,以政府法制监督主体为标准划分的各种法制监督规则的联系方式,决定了各监督主体和对象的权利义务,也决定了各种监督制度的内容和范围。因此,对于不同的行政执法单位来说,行政执法任务的性质、特点及作用是有很大差异的。同时,执法主体资格的管理,执法程序、形式以及对于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化要求等方面存在许多共同点。在政府法制监督中,政府法制部门和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存在如下的大体分工,即基层政府法制部门围绕实施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集中力量研究解决行政执法任务中带有共性的问题。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在认真落实政府有关解决行政执法任务中共性问题的制度、方案的基础上,集中力量研究解决各自行政执法任务中带有个性的问题。对于基层而言,解决好政府法制监督中带有共性的问题,不仅是政府的任务,也是党委的任务。党委监督和制约行政执法权力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领导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工作机制和责任机制,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又是政府解决上述共性问题,制定和落实相关规范性文件,特别是规范政府自身执法行为的规范性文件的重要依据。
从精简、统一、效能的管理职能和基层党政职能的实际运作方式来看,政府法制监督工作同党委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之间存在如何合理整合监督资源、创新监督机制、降低监督成本、提高监督效率、保证监督效果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