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办法》规定的监督方式
《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分别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机关对所属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监督考核,《办法》规定了监察、人事、财政、审计等机关依照各自的法定权限配合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开展检查、指导、评议、考核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工作,规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国家或甘肃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执法证件。公民遇到违法执法行为时,可以要求执法人员亮明其执法证件,可以向执法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反映,也可向行政监察等专门监督机关反映,以促进问题的公正解决。(https://www.daowen.com)
(原载《甘肃日报》200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