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二)健全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办法》健全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程序和具体要求方面的规定,增加了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的具体时限,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机构,建立了政府法制机构对于有违法不当情形的规范性文件发出修改或者纠正意见书制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协作制度、定期通报与档案管理等制度。《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与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可以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审查建议,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提请人。”行政机关应当强化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民生”意识,克服“怕麻烦,图省事”的消极观念,拓宽公众参与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渠道,使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真正汇集民智,体现民意。(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