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党员干部的法治建设能力提出了新的期望和要求
《决定》指出:“党员干部是依法治国的推动者、组织者和实践者,要努力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深化改革、维护稳定、化解矛盾的能力,党的高级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由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不断增强能力不足的危机意识,自觉运用法治的思维和法治的方式推动各项工作将会成为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标准。
法治思维是指党员干部从过去养成的政治思维、计划思维、道德思维、管理思维等带有浓厚人治色彩的思维习惯中走出来,把合法性作为起点,把公平正义作为落脚点,拿主意、做决策、处理问题的一种思维方式。运用法治思维必须做到“五个牢记”:一要牢记职权法定;二要牢记程序规则法定;三要牢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四要牢记自觉接受监督;五要牢记勇于承担责任。
法治方式是指明显区别于带有人治色彩的行政命令方式,重视管理相对人的意见,注重把握权力边界、乐于接受司法等各方面的监督,严格遵循听证、告知权力救济途径等法定程序的权力运行方式。
党中央对各级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提出努力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能力要求,是因为经过30多年来的改革开放,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社会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2004年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修正案》,我国法治建设的历史条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以四中全会作为标志,法治建设的理念从过去的国本法律观转变到现在和将来的人本法律观,国家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要按照以人为本、立法为民这个理念来开展。实现这个转变的基本途径就是要把法治社会建设作为法治国家建设的基础工程来抓,只有抓好了法治社会建设,法治国家建设才有了坚实的根基。而法治社会的核心特征就是法律的权威取代领导的权威,领导干部依法行使权力,依法推动各项工作,那他的领导权威因为有了法律的支撑而显得更加权威。如果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都能够自觉转变思想观念,适应法律权威取代领导人权威这一新的形势发展要求,法治社会建设才有了强有力的组织者和引领者,法治国家建设也有了坚实的基础和可靠的保障。
要不断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各项工作的自觉意识和能力素质。
一要将当前正在深入开展的“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与党员干部法治能力建设结合起来。对于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各项工作的要求与“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有着内在的逻辑联系,比如“严以修身、严以律己、严以用权”,就是要求我们各级领导干部在日常工作中,带头坚持和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立法指导思想,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十八大报告要求我们抓好道德建设,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做社会主义道德的示范者、诚信风尚的引领者、公平正义的维护者,以实际行动彰显共产党人的人格力量。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和核心,诚信风尚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基,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三严三实”,其实质可以说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基、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与价值追求。“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其核心要义就是要求我们各级领导干部带头讲诚信、讲效率、讲作风务实,做到“严”字当头,“实”字托底,把“三严三实”要求落实到日常工作之中。
二要严格遵循行政系统内部的法定程序。要按照“人民利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的原则,自觉遵循重大行政决策的“五大必经程序”。同时,在日常执法工作中,自觉遵守听证、听取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行政仲裁,包括亮明执法身份证件,告知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法定程序,尽可能全部程序都做到位,不仅要得到行政相对人的理解和支持,更要确保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能够经得起司法监督,切实做到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
三要自觉接受行政系统外部的监督。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沟通协商,在立法、设定决策议题、进行决策时,广泛征求意见,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等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尤其要乐意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认真落实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遵守和执行已经生效的司法判决或裁定,维护司法监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真正做到法律的轨道不能偏离,法律的边界不能突破,法律的责任不能逃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