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职责

(二)政府法制机构的 工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职权涉及经济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如果没有明确具体的承担部门,很容易造成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流于形式,难于深入。本《办法》通过立法形式规定了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具体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并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责令制定机关限期改正、予以撤销等管理职权。赋予县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于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行前置审查等管理职权。从根本上解决了政府法制机构以往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缺少法律依据和监管手段的问题,有利于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