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必要性

二、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必要性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2008年5月12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要求:“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中央《纲要》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2017年底前,完成对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任务。

(一)清理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法制统一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开展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就是要通过全面梳理,查找并着力研究解决行政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之间,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的明显不一致、不适应和不协调的突出问题,以确保法制的统一与权威。

(二)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是遵循制度建设发展规律的必然要求。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也属制度建设的范畴,任何事物都有它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制度建设也不例外,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应当也不可能“长生不老”。社会的政治经济在发展,民主法制在不断完善,管理社会的方式方法在不断创新,公平正义在不断被赋予新的内涵,保障和规范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在不断修订和完善。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必然会出现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需要进行清理、完善。

(三)清理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必须从源头上解决执法依据合法、合理和有效的问题。围绕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的总体目标,对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就是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打基础,为建设法治政府扫清制度性障碍,就能够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

(四)清理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是优化发展环境的必然要求。一个地方的发展环境优与劣,在很大程度上与当地出台的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有直接关系。因为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是营造一个地方良好发展软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下大气力,抓好清理工作。

(五)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是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反腐倡廉的必然要求。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对于反腐倡廉工作具有根本性、长期性和稳定性的保障作用,也是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制度治党的重要举措和基础性工作。

总之,不论从打破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终身制”,保障政令畅通,确保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出台就能够成为日常行政执法的“尚方宝剑”而不是“烫手山芋”的角度看,还是站在落实制度治党的高度,从源头上把好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关,为全面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扫清制度性障碍角度看,这次全面清理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显得非常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