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强制决定文书如何送达的问题
行政强制决定文书送达及生效关系到行政执法目的的实现。实践中送达程序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有关送达的规定操作难度大,不利于行政强制的有效实施。
《行政强制法》有三处涉及行政强制决定送达的规定:一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要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二是行政机关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前,要求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三是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当事人。本文着重探讨第三个问题。《行政强制法》规定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要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实际上,若按照直接送达程序送达,有些当事人会时常避而不见,行政机关很难找到当事人。当行政强制的决定无法直接送达给当事人时,只能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方式进行,完成送达后该行政强制决定方能生效,法律规定的后续执行程序才能启动。留置送达的要件之一为送达文书置留送达人住所。现实中,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产生行政法律关系前多无交往,要确定相对人住所十分不易。如行政机关抓住了“黑车”,但无权限制“黑车”司机的人身自由,司机从此再也不露面等等。如果当事人拒不接受法律文书,则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和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场见证的情况下,可以留置送达。也可以向当事人同住成年家属送达,需要注意的是向当事人同住成年家属送达,必须明确家属的身份、是否成年、是否同住等条件。如果送达时没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见证,由公证员出具公证也可以证明留置送达有效。公告送达须在穷尽其他送达方式之后才能实施,且具有60天较长期限,这对于需要及时处理的违法行为来说,显得过于漫长。因此,建议通过立法对留置送达做出明确规定。如对有关违法建筑、临时设施撤除决定的法律文书,采用直接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时,可以将相关法律文书张贴在违法建筑、临时设施的显著位置,并邀请违法建筑、临时设施所在地的两名与此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后即视为留置送达。
行政强制法律文书大体可分为专业行政强制法律文书和普通行政强制法律文书两种,专业行政强制法律文书应当尊重相应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规范要求。普通行政强制法律文书应当尊重国务院法制办或省政府法制办的规范要求,加快统一行政强制法律文书工作进度,为《行政强制法》的全面实施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