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根据上述原则,《纲要》提出依法行政必须实现六个方面的基本要求。
一是合法行政。就是要求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二是合理行政。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方式。防止相同违法情形给予不同处罚的现象,严禁钓鱼执法。在执法过程中,要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做到尊重人、关爱人、善待人、理解人,正如温家宝总理所讲:“要改进执法方式,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
三是程序正当。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将管理依据、条件、结果等公开,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总体而言,行政机关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仍然普遍。程序法制是否完善,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法制算不算现代法制的重要标志,所以,我们一定要把建立和完善行政程序法制建设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四是高效便民。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要进一步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和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提高办事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五是诚实守信。要求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销或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于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六是权责统一。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履行管理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的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明确一份权力就是一份责任。实现权力与利益脱钩,权力与责任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