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主要情况

一、全国推进相对集中 行政处罚权 工作的主要情况

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为了实施这一规定,2000年9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对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扩大试点范围,促进试点工作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作了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试点工作的方向。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方实际,提出调整行政处罚权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这样,国务院文件正式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概括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并确定通过试点逐步推行这一制度。

2002年8月22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以下简称《决定》),认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阶段性的成果已经实现,进一步在全国推进的时机基本成熟。为此,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的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这标志着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已经结束,进入全面推进阶段。《决定》印发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立即作出反应,制定了贯彻实施意见,使得这项工作迅速开展起来。据了解,目前全国已由地级市的59%、较大市的66%,共计1123个市县开展了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如山东省全省140个县都开展了此项工作。不少省市随着城镇建设和城乡一体化进程,将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综合执法工作正在向乡镇延伸。

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国家层面制定了相关规定,省级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4部、政府制定地方行政规章5部。大部分省级人民政府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建立了相关工作制度。这些制度的制定出台,不仅为巩固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成果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同时,为尚未开展或正在开展的地区,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工作经验和制度建设方面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