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解行政执法职权

(二)分解 行政执法职权

1.分解行政执法职权的含义。行政执法职权的分解,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摸清行政执法职权底数的基础上,将本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和依法行使的权力分解、确定到具体的执法机构和岗位的活动。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具体执法内容在行政执法机关的定位和具体落实。做好行政执法职权的分解工作,将抽象的行政执法权力变为具体的执法职责,将静态的法律规范变为动态的行政执法活动,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奠定坚实的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行政执法职权的分解是行政执法职责界定中最难的一项工作,之所以难,一是实践中很少有现成的模式和经验可借鉴,主要靠行政执法机关自行探索和试行。二是行政执法职权的分解涉及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责任,过于严格会触动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神经,产生抵触情绪;过于宽松则达不到明确执法职责的目的,使其流于形式。而恰当地分解行政执法职权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要求。三是行政执法职权的分解还涉及政府职能的转变问题,过于维持现状,达不到依法行政和政府职能转变的目的,过于改革,又使行政执法职权的分解处于一个不稳定的状态,从而影响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质量与效果,需要把握一个合理的度。

2.行政执法职权分解模式。各地创建的分解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是政府分解模式。该模式将行政执法职权分解为:(1)依法决策;(2)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配套制度建设;(3)促使各级行政机关树立法治观念;(4)强化政府对行政执法的监督;(5)促进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等。

第二种是系统分解模式。该模式将行政执法职权分解为:(1)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目的、适用范围;(2)行政执法内容(执法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其他行政执法行为);(3)行政执法职责;(4)内设机构的执法责任;(5)受委托行政执法单位的责任;(6)市级行政执法责任;(7)县(市、区)级行政执法责任;(8)各个层次各个岗位应当明确的执法规定、程序等。主要包括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法项目、执法岗位和人员、执法程序、监督办法等。

第三种是详细分解模式。该模式将行政执法职权分解为:(1)领导的执法职责包括正职的执法职责、副职的执法职责、助理员(调研员)的执法职责;(2)内设机构的执法职责包括机构职能、岗位职责(如处长职责、副处长职责、受理申请岗位职责、审核岗位职责等);(3)执法内容(执法程序、执法依据、办事时限、办事规定和监督办法等)。

以上三种模式不好说哪种最佳,应当说各有千秋。但总的要求是行政执法职权的分解应当是与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和明确行政执法责任相联系、相统一。确定职权,规范程序,评议考核,追究责任四个部分之间不要重复。要符合逻辑顺序,做到详略得当,宽严适当。必要时,可以设计行政执法的流程图作为行政执法程序或者标准的组成部分。

3.属于行政执法机构的职权但长期由行政执法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行使的职权如何分解的问题。在农业、林业、农机、水利等部门,许多行政执法权长期是由所属的事业单位来行使的。但按照法律、法规和部门“三定”规定,这些行政职权应当是由行政机关的某个处室来行使。如省农牧厅现有行政处室22个,按照“三定”规定,草原处、畜牧处、渔业处、种植业管理处、农经处、科教处、农产品质量监管处和政法处8个职能处室有行政执法权。按照法律、法规和部门“三定”规定,只能将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到这几个机构。但每个处室的现有行政编制少。农业行政部门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共有100多件,仅靠这几个处室的工作人员是难以履行执法职责的。如果沿袭旧的传统体制,将有关行政执法职能分解到具体的事业单位,如农业节水与土壤肥料管理总站、种子管理局、草原总站等事业单位,这些单位的人力、技术力量和财力以及执法热情等条件足以完成好行政执法任务。但这不仅沿袭了旧的体制,没有体现政府职能的转变,而且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一致。从长期来看,这些职能应当由行政部门的机构来行使,但现阶段如果要一步到位,全部分解到行政执法部门的内设机构,容易造成混乱并影响工作进程。比较稳妥的做法应当是依法将可以委托执法的职责,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明确委托这些事业单位执法。同时,通过稳步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推行综合执法和政府职能转变逐步加以解决。

4.部门“三定”规定的职能与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能和职权不一致时如何处理?“三定”规定的职能配置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相抵触。由于多种原因,有时“三定”规定确定的某个部门的职能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不一致。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过程中,涉及行政执法主体、职权细化、确定行政执法责任等问题,按照《若干意见》的规定,应当由机构编制部门为主进行指导协调,牵头办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的规定,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应当由法制办、中编办、监察部、人事部负责。由此可见,“依法界定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通常是由法制机构牵头组织进行的,只有涉及与“三定”规定不一致或者重新调整、划分职权的,才由机构编制部门为主指导协调,牵头办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领导机构或者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这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集中起来,统一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转送本级机构编制部门,由其牵头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