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管理手段

(二) 管理手段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是甘肃省在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外省成功经验所进行的制度创新。《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经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有违法不当情形的,由负责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发出修改或者纠正的意见书。”有效期制度主要解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问题;“三统一”制度主要解决规范性文件政出多门、发文不规范,管理混乱等问题;政府法制机构发出修改或者纠正意见书制度,主要解决规范性文件管理责任不落实的问题。这三项制度是规范性文件管理机关进行管理的基本手段,应当成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新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