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体制
2026年03月09日
二、关于规范性文件的
管理体制
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其性质属于行政监督范畴。本《办法》所指的规范性文件管理,仅指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即上级政府对于下级政府,政府对于所属部门,上级政府工作部门对于下级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审议、发布、备案、评估、清理以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行政机关就人事、财务、监察、审计等事项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不适用本办法。”
《办法》按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行政法律的规定,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主体:一是各级人民政府;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有关机构、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临时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受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均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