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和定期清理制度

(四)完善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和定期清理制度

为了及时修订、废止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不适应管理实际的规范性文件,保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和适应性,《办法》建立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注有效期限,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名称冠以‘试行’的不得超过2年,‘暂行’的不得超过1年。有效期限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同时,对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做了具体规定。并明确了清理的主体。《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调整情况及时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应当每两年清理一次;有特殊情形的及时清理,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2017年年底前,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完成对现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实现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