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法》的立法背景
制度建设是发展软环境的主要组成部分。一个地方的发展环境优劣,在很大程度上与当地出台的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有直接的关系,2008年制定实施的《甘肃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对于甘肃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地也在实践中探索出了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有效期制度、评估制度、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制度等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但是,各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符合上位法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带有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内容以及错报漏报等问题,如2015年共纠正18件违规文件,占到报送省政府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总数的8.5%,已成为制约甘肃省营造良好发展软环境的瓶颈。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形式从源头上予以解决,使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新制度、新做法在甘肃省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制度规定中予以明确和规范。(https://www.daowen.com)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对于公权力的监督制约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公权力中,行政权力使用频率最高,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关系最密切,对于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显得尤为重要而迫切。行政权力主要通过行政行为行使,行政行为分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两种,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具体的人或具体的事实施的行政行为,而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的,对于所涉及的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有效期限内反复使用的红头文件。具体行政行为错了错一个,红头文件错了错一片,且存在反复出错的可能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为此,省委、省政府站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高度精心部署,科学安排,要求修订《甘肃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为适应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新形势,落实省委、省政府对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结合甘肃省实际,借鉴外省经验,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