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查封、扣押财物如何处理的问题
《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查封、扣押财物处理有没收、销毁、退还、拍卖变卖、移送处理等五种方法。在执法实践中普遍认为,没收处理和销毁处理不复杂,其他三种处理措施的实施则较为复杂。
就退还处理而言,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一是查封、扣押的财物,如果是委托第三人保管的,依照法律规定,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负担,被查封、扣押的物主不负担任何费用。但是,行政机关如果没有结清与第三人之间的保管费用,第三人是不会放行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这样一来,当事人就很容易陷入第三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推诿。二是退还财物在扣押期间贬值,这个损失是否应当计算、应当如何处理?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也很容易出现因为查封、扣押而延伸出来的争议。
就拍卖变卖而言,拍卖变卖的适用条件,法律规定是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但在执法实践中,将不属于鲜活物品或者其他易保管的财物先行拍卖变卖的事实也是存在的。比如将汽车拍卖等。此类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超出了拍卖变卖的法定范围,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赔偿标准,《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是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而问题在于,给当事人财物造成损失的,不仅仅是变卖,拍卖也会造成损失。《行政强制法》规定不赔拍卖损失,只赔变卖损失。这个规定,当遇到与实际价值差距很大时,定会遭遇争议纠纷。因此,应通过立法解决人为因素在拍卖中造成的损失,与变卖同样予以赔偿的规定缺失问题,同时对于变卖拍卖导致的贬值损失赔偿问题也应当予以明确。(https://www.daowen.com)
鉴于因行政强制法对查封、扣押保管费承担主体的调整,造成部分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成本徒增的现实,建议财政部门与相关执法机关协调,核定落实新增行政经费,防止出现行政执法真空和违法向行政相对人转嫁查封、扣押保管费的行为。
就移送处理而言,《行政强制法》规定了司法移送制度。这个制度实施中有两个方面的问题需要解决:一是行政机关自己处理了财物,只移送案件、证据材料等,不移送财物怎么处理?实践中是内部进行协调,但这种协调往往很耗时耗力,是国家机关之间的内部程序,当事人无法知晓,更无法监督。案件处理与财物处理分别进行的结果,久拖不决,大多数案件也处理不了。对此问题,需要明确赋予当事人起诉控告的权利,不能只依赖内部程序协调。二是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的制度,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向相关行政机关移送的制度。比如,规划机关向城管机关移送案件,是否也要移送财物呢?强制法没有规定。在这种情形下,很多行政机关都不会随案件移送财物。这样一来,案件移送的行政机关之间,也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争议,影响行政效率、案件查处和财物的处理。所以,在实施强制过程中,对于行政机关之间的移送问题,政府应当做出制度和机制上的明确规定,避免发生因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而影响行政效率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