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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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第二章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文件名称、审核修改、提交审议以及签发等起草与审核的程序。对于起草、审查规范性文件过程中,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做出了具体规定。建立了政府法制机构审核规范性文件草案征求意见和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的制度。实施这一制度,既可以反映草案存在的问题,也可以反映各方面的主要不同意见,更能反映政府法制机构履行审核职责的情况。有利于督促起草单位采取措施纠正存在的问题,达到整体规范,提前预防,确保审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