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行政执法责任制所规定的行政处理的内容
行政处理是指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由政府或者部门对机关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等处理;对具体的执法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政府法制机构对监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和人员的执法违法行为,有权做出责令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正;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给予通报批评;暂扣或收回行政执法证件;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权机关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建议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等处理。政府法制机构行使的六项监督职权中,前四项可视为行政执法责任制所规定的行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