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及其职责

(一)关于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及其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不仅负有组织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职责,同时对其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行政执法活动承担着不可推卸的层级监督责任。实践证明,相对于外部监督而言,政府层级监督机制对规范和制约日常行政行为更直接、更有效,而且成本小、可操作、行得通。

从当前行政执法监督体系上看,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尤其是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层级监督,仍然是相对薄弱的环节。《条例》把规范行政执法的着力点放在层级监督上,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并对设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同时,《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中央在甘各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如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四条规定:“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不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监督,还是各部门的监督,只要是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的监督,都具有强制力。

政府法制机构是《条例》确定的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随着政府法制工作的不断加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开展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也日趋规范:通过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将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对抽象行政行为实行备案审查制度;对具体行政行为实行行政复议制度;对重大行政处罚实行备案和听证制度以及开展专项行政执法检查等工作,初步实现了这些监督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进一步完善了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1.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职责。《条例》明确了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特别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检查执法情况、考核执法工作、协调执法争议、查处违法行为等四项主要职责。

(1)检查执法情况。拟订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计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检查行政执法机关有无健全的执法组织体系以及法律学习宣传、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及案卷评查、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规范性文件公布及备案审查等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2)考核执法工作。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依照《条例》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依法行政评议考核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的要求及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和行政执法责任评议考核相关制度,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采用听取执法工作情况报告、实地查看、问卷调查、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意见等方式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及下级人民政府的日常依法行政(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奖优罚劣,形成常态化、制度化的评议考核机制。

(3)协调执法争议。行政执法机关贯彻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原则上要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要提请本级或共同的上级政府法制机构协调,不能协调一致的,由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4)查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的行政违法行为,视具体情节及社会影响大小,分别作出责令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正,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给予通报批评、暂扣或收回行政执法证件、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权机关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建议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等处理。政府法制机构作出上述处理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接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书面报告结果。

行政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职责,在以上行政执法监督概念里有所说明,还有专门的法律规定,这里不再赘述。

2.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职权。近期正在修订的《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拟对于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范围及主要职权作出具体规定。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主要职权为:县级以上政府行政执法监督证件持有人有权对下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监督证件持有人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按照《条例》的规定,省政府正在着手聘请省级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今后各市州政府也应当开展此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