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的主要特点
一是综合性。《办法》所调整的执法主体广泛,包括全省各级政府、中央在甘单位及其所属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所有机构和人员。《办法》涉及的法律、法规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非常广泛。二是系统性。《办法》所规范的执法责任制并不是一项单个制度,而是落实法定职责所必要的各项保障或配套制度构成的,统领所有执法工作的制度体系,是一个非常庞杂的系统工程。三是执法监督的制度化,整个《办法》体现了监督这个核心,以严格的监督促进严肃的执法。《办法》采用了新的视角,建立执法责任制度,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强调对违法执法的责任追究,是一部对执法工作加强监督的政府规章。(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