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制度
《条例》明确了建立并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示等行政执法监督的八项基本制度,下面择要加以说明:
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示制度
《条例》规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省、市(州)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着执法主体混乱、执法权限不明,造成多头管理或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严重影响了行政管理的效率和政府的形象。在2006年的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和2008年的第三轮持证执法工作中,我们已经依法对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向社会进行了公示。今后还要根据政府机构改革和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对行政执法单位,包括授权和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适时进行审查确认,严格规范其职责权限。
2.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条例》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方可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2008年,甘肃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人员先后进行了大规模的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各级法制工作机构共举办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班382期,培训行政执法人员4.3万人;各级政府所属部门自行组织举办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班2538期,培训行政执法人员5.9万人。其中地厅级领导干部280人,县处级干部4000多人。在参加考试的9.8万余名行政执法人员中,成绩不合格者仅有373人,合格率达到99.7%。
3.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条例》规定:“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务,应当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监督证和行政执法证。”目前,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做到了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为了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有必要对行政执法证件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规范和管理。《条例》确立的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为行政机关加强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日常执法行为的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制度,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了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法定的、便捷有效的渠道。
4.行政领导任前法律培训考核制度
《条例》规定:“对拟任行政执法机关行政领导职务的,任命机关应当对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和执法实绩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作为任职的依据。”行政领导任职前法律培训考核制度,是国务院《纲要》和《决定》中的要求,在省人大常委会1998年制定发布的《甘肃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中也有明确规定。《条例》确立这一制度,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坚持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重要举措。
5.规范性文件公布及备案审查制度
《条例》规定:“实行规范性文件公布及备案审查制度。”实行这一制度,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将其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备案机关审查备案,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实践证明,这项工作做好了,将有效地维护法制和政令的统一,能为行政执法活动提供准确、合法、有效的依据,从而减少和防止因抽象行政行为的违法而导致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或不当。同时,也能从源头上抑制执法“三乱”现象的滋生。
6.行政执法争议调处制度
《条例》规定:“实行执法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目前,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常常出现有利可图的争相执法,无利可图的推诿、扯皮的现象,这种状况主要出现在职能有相互交叉的几个执法部门之间,越权执法或配合执法也容易产生执法争议。这种矛盾不解决,将会严重影响执法效果。政府法制机构是本级政府负责法制事务的工作机构,它代表政府组织协调,可以较为公正地解决执法争议问题。
还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报告和依法行政工作评议考核及年度报告两项制度。这些制度不仅是以往行政执法监督中常用的主要措施,也是体现当前国家和省上推进依法行政,强化行政监督基本要求的工作制度,写进《条例》就成了甘肃省各级行政机关必须落实的法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