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废止的标准

(四)废止的标准

1.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和上级行政机关规章相抵触的;

2.主要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行政机关规章有关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规定的;

3.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所替代的;

4.主要内容不符合市场经济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客观情况明显不相适应的;(https://www.daowen.com)

5.由各级议事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不具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机构或组织制定的;

6.其他原因需要废止的。

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标准只能是一个粗线条的尺度,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细化和完善。清理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切实解决好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明显”不一致、不适应、不协调等突出问题。其中与上位法不一致是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硬伤”问题。这里的“明显”是指显而易见,即不需要经过研究或论证,通过一般工作人员的法律或业务知识审查就可以发现的问题。这里的“不一致”是指与法律、法规的精神、原则及具体规定明显抵触的。这里的“不适应”是指与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要求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不相适应的。这里的“不协调”是指同一政府制定的规章之间、同一政府对同一事项先后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同一政府所属的若干工作部门对同一事项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的规定相互冲突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