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特性
2026年03月09日
(二)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特性
1.法律性。从宪法的规定看,宪法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实行工作责任制。从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制度内容上看,行政执法主体职权、执法责任、执法程序以及责任追究都要符合法定要求。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2.权责统一性。行政执法责任制将法律设定的行政执法主体的职权统一视为职责,以责任制形式制约权力。职权与职责统一是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职权的重要原则。职权是宪法、法律赋予行政执法机关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权力,在赋予其职权的同时,也规定了其相应的义务与责任。因此,行政机关不仅可以行使其法律赋予的职权,而且法律还要求其必须行使好这些职权。行政执法机关正是通过积极有效地行使这些职权来实现其义务、履行其职责的。从这个角度看,职权就是职责,二者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不能顾此失彼,更不能只强调权力而淡化责任。
3.有限性。现代政府是有限责任政府,法律性决定了其有限性。责任是法律的生命,有限责任政府的有限是指权力受法律限制,不得为所欲为;责任是指行使行政权力违反了法定权限和程序就要依法受到追究,这是防止公权力侵犯个人自由的责任体制。在现代国家,无政府责任,违法行政就不可能受追究,依法行政就无法实现。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核心,是以责任制约束权力。今后,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考核,应主要考核其法定职责的履行情况。
4.制约性。有限性决定了行政职权必须受到一定的制约,否则职权法定、职责有限就会成为空话。责任制主要是一种制约制度,其制约功能必须通过主体清理、行为规范、责任落实与追究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