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监督的特征
1.行政执法监督的主体是具有相应监督检查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我国现行政体,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监督的主体,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在本系统内实施具体的行政执法监督。可以说,所有的国家行政机关都负有一定的行政执法监督职责。
2.行政执法监督的对象和范围。在工作实践中,行政执法监督容易同行政执法行为相混淆,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行政执法的对象是一切负有守法义务的机关、团体和公民,而行政执法监督的对象只是负有执法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开展其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依法处理行政争议、开展行政复议工作、制裁行政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等活动。也就是说,行政执法面向大多数行政管理相对人,而行政执法监督只面向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条例》明确了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不仅将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及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以及行政执法中的越权执法或者推诿、放弃法定职责等情况纳入了监督范围。同时把行政执法机关在涉及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纳入了重点监督范围,这可以说是《条例》的一大特色。
3.行政执法的目的在于把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人和事,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而行政执法监督的目的则是把法律规范适用于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通过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的调查、判断、奖惩,控制其行政行为,防止和纠正行政执法行为的违法和不当,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可以说,行政执法的重心是用法律规范约束社会行为,而行政执法监督则是用法律规范约束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具有以权力约束权力的特性。行政执法监督的实质是对执法者的执法,是对管理者的管理,这一对行政执法者的监督,是一种行政机关的“宪兵行为”。
4.行政执法监督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与行政机关的其他权力不可分割。主要包括调查权、报告权、通报权、建议权和执行权。《条例》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的相关要求,结合甘肃省推进依法行政,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的实际需要,授予政府法制机构不少的具体职权。如对监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违法行为,政府法制机构有权作出:责令立即纠正或者限期纠正;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给予通报批评;暂扣或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等处理。这些职权均属于政府法制机构的法定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