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政府法制监督的基本状况

一、基层政府法制监督的基本状况

行政执法是整个行政工作的基本载体,由行政执法主体、内容、程序、对象等执法要素构成。政府法制监督对于规范和推动行政执法各要素的合理配置和平衡运行,进而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各地政府法制监督工作主要是以安排部署、自查自纠、组织验收为主要形式的“三段式,运动式”的专项执法检查为主。这种检查,在监督行政机关认真、积极执法的同时,也起到了宣传法律、法规的作用,今后应继续坚持下去。但是,随着行政执法规则要素的日益细化,执法内容的日益复杂,执法行为的日益规范,上述形式为主的政府法制监督在实践中显得远远不够。因此,各地采取了其他形式的措施,例如1998年,中共甘肃省委转发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全省国家机关中推行执法责任制的通知》,各地普遍开展了执法责任制与评议考核制工作,政府法制监督工作出现了全新的局面。但后来除少数重点执法单位外,大部分基层政府及其执法单位的执法责任制与评议考核制工作,在具体评议考核环节上难于向纵深推进。分析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基层党政领导的法制意识不强,对于依法监督和制约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和营造发展环境缺乏全面正确的认识。认为政府法制监督是软任务,可有可无,甚至认为政府法制监督制约经济发展,现阶段加强法制建设主要仍然是公检法的事儿,政府及其各部门的依法行政及政府法制监督工作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基层依法行政及政府法制监督工作缺少党委领导这一重要的体制保障和外部监督应有的推动力。

(二)政府法制监督力量薄弱。党委对政法部门的领导和监督,是通过党委政法委来进行的。而政府法制监督工作通常以政府法制部门牵头组织为主。在机构改革中,基层政府法制部门普遍被矮化,绝大部分县级政府法制部门成为县政府办公室代管的办事机构,人员少,力量弱,队伍不稳定。一般情况下只能通过县政府办公室领导向政府领导报告工作。向党委汇报工作并取得党委的指导和支持就更加困难。存在工作层次与机构地位,工作任务与工作力量两个不适应。政府职能缺位现象比较普遍,如《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是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机构,并规定行政复议案件中的调查取证须由两人以上办理。有些县政府法制办只有一人或配备了一些不适应业务工作的人员。(https://www.daowen.com)

(三)政府法制监督和党委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之间缺少必要的工作联系机制。政府组织实施的执法责任评议考核等检查考核结果同党委政府共同实施的工作目标考核、同党委纪检部门实施的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组织部门实施的对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及干部的提拔使用没有有效衔接,使政府层级监督缺乏应有的激励约束机制。导致了行政外部监督没有形成合力,行政内部监督缺乏应有的力度,因而,监督资源有所浪费,对被监督者重复检查考核多,加重了不必要的负担。

存在上述问题,既有观念、认识上的问题,也有政府法制监督体制、自身工作不得力、力量不足等方面的问题。我认为合理整合行政内外部各种监督资源,尤其是加强党对政府法制监督工作的领导是一个亟须解决的问题。对于基层,特别是市县乡三级政府法制监督工作来讲,强调政府重视的同时,必须强调党委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这是由依法行政与依法执政的关系、政府层级监督工作的性质和特点以及基层党政职能的实际运作方式来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