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培训,审查梳理

(四) 学习培训,审查梳理

学习培训要有针对性,注重学习国家和上级行政机关新出台、修订或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及其具体内容。举办清理人员培训班,就清理的理论和实务内容进行培训。清理人员要根据国家和上级行政机关新出台、修订或废止的上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清理对象中涉及的有关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有针对性地、有目标地审查。如物权法的出台使得征收和征用有了严格意义的划分。又如200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了关于废止农业税的《决定》,使得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失效。只有熟知上述法律或《决定》相关具体内容的人员,才能对清理对象中涉及的有关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或现负责实施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逐件逐条对照梳理,提出保留、修订、废止或宣布失效的意见及理由。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也要遵循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一般规则,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意见》(国发〔2010〕33号)中“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直接产生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规定,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作为清理机构的主要组成单位,要主动履行工作职责,对于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或负责实施部门报送的意见进行审查,上报清理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