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就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7年8月1日起施行。日前,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甘肃省实施《条例》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国务院制定《条例》的立法宗旨和指导原则

答: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侵害时依法进行救济,依法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层级监督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条例》的立法宗旨是,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指导原则是,按照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解决行政纠纷的主渠道作用,把行政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

问:《条例》在畅通复议渠道,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二是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三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四是明确了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方法以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问:《条例》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有哪些新规定?

答:一是健全了行政复议审查方式。规定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二是增加了和解制度。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以自愿达成和解。三是增加了调解结案的方式。规定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定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或者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四是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中止和终止的适用情形,完善了行政复议审理程序。

问:《条例》在强化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的责任方面的规定主要是什么?

答:条例规定,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责任制。

《条例》还规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人事、监察部门处理;接受转送的人事、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转送的行政复议机构。

问:请介绍一下甘肃省行政复议工作基本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答:近年来甘肃省行政复议案件呈现出量大面广、重点热点领域相对集中、处理难度越来越大、政治性强等特点。从统计数据看,2000—2006年,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5116件,受理4540件,不予受理259件,作其他处理317件。全部审结案件中,维持率占56%,撤销率占20%,变更率占7%,作其他处理的占17%。通过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纠正了一批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了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但甘肃省许多地方和部门行政复议工作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一是对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是人民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认识不到位,对通过行政复议法律制度解决行政争议缺乏必要的了解,不善于运用行政复议法律手段解决矛盾和问题。二是对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关注不够,机构不全、专业人员缺乏、素质不高、无办案经费、行政复议能力十分薄弱。三是缺乏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理念,不积极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致使大部分行政争议游离于法律程序之外,加之群众也习惯性地托关系、找领导、上信访,造成行政争议难度日益加大,信访案件数量逾累逾多,使行政机关处于被动应付的局面。四是行政复议工作体制和机制存在缺陷,制度建设严重滞后或缺失,办案质量有待提高,行政复议决定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需要进一步增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与指导乏力。

问:甘肃省贯彻实施《条例》下一步要做哪些工作?

答:省政府非常重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各级人事、编制、财政、法制等部门在加强复议机构队伍建设、复议经费保障、复议人员培训等方面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落实省政府的安排部署。下一步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第一,要学习、宣传好《条例》。条例公布后,各地区、各部门政府法制机构要将《条例》的学习、宣传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要注意整合各种宣传资源,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向全社会宣传行政复议制度,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晓并熟练运用行政复议这一法定渠道,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

第二,要抓好对《条例》的培训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有组织、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条例》培训工作,介绍《条例》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和具体制度适用问题,切实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能力和办案水平。

第三,积极受理、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采取切实措施依法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着力解决基层行政复议人员严重短缺、整体素质不高等突出问题,依法保障并落实市县政府行政复议办案经费,解决行政复议工作机构经费紧张、无交通工具、办公条件差、办案手段落后等问题,为做好行政复议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和支持。

第五,要依法建立全省行政复议法律责任追究工作制度。《行政复议法》针对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行政和刑事两种法律责任,《条例》进一步作出了具体规定。据此,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法制工作机构和人事、监察部门,应根据《行政复议法》《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加强配合,保证行政复议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落到实处。

(原载《甘肃日报》200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