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如何区分的问题
区分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并非纯粹基于学理上界定概念的需要,它既涉及在行政执法阶段对法律的适用问题,也关系到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阶段能否纳入审查范围的问题。从执法阶段对法律的适用角度看,行政强制法没有将法律、法规设定的种类繁多的行政强制措施归纳整合,而是采取具体列举与兜底规定相结合的方式,将行政强制措施规范为五种类别。除此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权力与行政强制措施如何衔接,尚存争议。如《档案法》规定的档案管理部门为确保档案完整安全采取的代为保管档案的措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有违法情形的船舶采取的禁止离港措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登记保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取缔措施等,这些措施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需要由立法机关进行解释。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阶段对审查范围的认定角度看,上述行政权力如作为行政强制措施,则必须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原则、程序和要求行使。否则,进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审查程序后的结果只能被确认违法或败诉。区分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应着重注意把握以下标准:
(一)处分权利与限制权利。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其法律效果是不同的。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最终处分,如没收财产之所以是行政处罚,因为它是对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最终剥夺;而行政强制措施是对相对人权利(特别是财产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一种临时限制,如查封财物之所以是行政强制措施,因为它不是对该财物所有权的最终处分,而仅是在短期内对该财物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临时限制。
(二)以是否违法为前提来确定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具有制裁性。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必然以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法为前提;而行政强制措施本身不一定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没有必然联系。它可以针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也可以为制止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发生等情形依法实施的暂时性限制或暂时性控制。
(三)中间行为与最终行为。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中间行为,它是为保证最终行政行为的做出并执行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它没有到达对事件最终处理完毕的状态。如扣押财物,扣押本身不是最终的目的,它是为保证行政处理决定的最终做出和执行所采取的临时措施。行政处罚则是一种最终行政行为。它的做出,表明该行政违法案件已被处理完毕。如没收财物,它表达了行政主体对该财物的最终处理。
(四)立法上的表现形式。从法律法规上看,行政处罚作为一种行政制裁,被规定在“法律责任”“罚则”这一章节中,而行政强制措施,被规定在类似“监督检查”的章节中。
上述区分标准,需要立法机关及有权进行法律解释的机关了解掌握,但行政强制立法权已上收到国家层面,地方立法权小,且限制得比较严格,立法过程也比较漫长。因此,要靠行政执法单位按照上述区分标准,主动研究把握,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严格规范执法,提高执法效率,不能因尚存一些争议作为借口而不作为或慢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