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条例》的主要过程

(二)制定《条例》的主要过程

省政府法制办从2006年初开始着手《条例》的研究、起草工作。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相关法律、法规,认真总结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经验,参考安徽、重庆、黑龙江等十几个省市已经制定出台的法规、规章,本着“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于2006年8月起草了《条例》初稿。2007年5月,省政府法制办组织省政府有关部门赴江苏、浙江等省学习考察行政执法监督立法工作。参考借鉴兄弟省市的做法,对《条例》初稿进行修改后,提请2008年初召开的省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向省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各市州,部分县区发文征求了意见,并在省政府法制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08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根据《决定》精神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条例》(征求意见稿)又一次进行了修改。2008年8月27日,省政府法制办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省人大法工委、省委党校、省社科院、西北师大、西北民大、甘肃政法学院的专家教授,对《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论证修改。之后,经省政府法制办办务会研究修改后,形成了《条例》代拟稿,报请省政府常务会审议。2009年2月4日省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进行了审议、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经过省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已于2009年7月31日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