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院调解原则的改革建议

三、对法院调解原则的改革建议

关于法院调解原则的改革意见,学界有几中不同观点提出,有学者提出了“坚持正义原则”,该原则包括及时审理的原则等内容,要求不得因调解而拖延诉讼。[10]有学者提出废除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增设非公开调解原则和对席调解原则[11]的建议。有学者提出废除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的建议。[12]笔者主张坚持自愿原则、合法原则,取消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

历史的角度考察调解制度应当遵循的原则的变化,我们会发现自愿原则和合法原则始终是我国立法和司法所强调的原则,而过去曾经出现的“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在法制不发达、实体法规范欠缺的时代,人民调解解决民事纠纷适用普遍,人民调解曾经为诉讼的必经程序,在诉讼程序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后来取消了人民调解为诉讼的必经程序的规定后,为了避免人们的误解而提了“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也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法制建设兴起伊始,实体法规范仍然欠缺,职业法官群体的专业知识和学历水平不够理想,依法进行证据调查、厘清复杂的法律关系、根据规定作出裁判有一定难度,不研究法律、不调查事实而“和稀泥”的方法成为不得不纠正的偏差,因此提出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调解的原则。自愿原则、合法原则是反映调解本质属性的必要原则,它们之外的第三个原则并不反映调解的本质属性,而是作为补充原则出现,以纠正审判实践中的弊病,以真正实现自愿、合法原则为目的。故笔者也主张取消“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坚持自愿原则和合法原则,理由如前所述。对其它不同观点的看法,笔者的分析如下:

“坚持正义原则”的内涵过于宽泛,不能够准确反映调解规范的特质,不宜采用。

“非公开调解”、“对席调解”具有一定合理性。“非公开原则”的提出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进行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的规定,但是否应当作为一项原则对待,值得探讨。非公开针对公开而言,公开又是相对于审判而言。公开所反映的是文明社会法律、公众、当事人对法院民主审判的要求,体现为诉讼法上的公开审理原则。如果将法院调解视为法官行使审判权的方式,忽视当事人的合意本质,那么调解和审判应当并论,公开原则应当作为法院调解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依现代诉讼理念分析,调解的最本质特性是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合意解决纠纷,而非法官行使审判权的行为,那么调解就没有必要强调其是否公开,其本质特征自然排除公开原则。即使根据以下观点——调解是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与法官行使审判权相结合的行为,法官行使审判权进行调解或者促使当事人调解,其审判权也非完全意义上的审理裁判权。法官的审判权体现在程序上,更体现在对实体问题的裁断上,调解所体现的审判权是程序意义上的审判权,而非完整的实体意义上的审判权。所以笔者认为,即使根据以上观点,也不宜将公开原则作为法院调解的原则对待,它作为一项制度比较适宜。

“对席调解”是针对法院传统的“背靠背”的调解方式提出的原则,笔者认为不宜否定“背靠背”的方式而提出“对席原则”,因为调解只要真正坚持自愿与合法的原则,“背靠背”的调解产生的弊病应当能够克服。而真正坚持自愿与和合法的原则,应当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转变调解是法官行使审判权的方式这种职权主义观念,恢复当事人自主决定纠纷解决途径及如何解决的主导地位,恢复调解解决纠纷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合意的本来面目。同时,倡导法官对有条件调解解决的纠纷尽量以调解方式解决,但不得为片面追求调解的结果而不顾当事人的意愿。

第二,转变法官对当事人说服教育以促进调解的观念,提倡法官鼓励当事人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将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而非诉讼客体对待。

第三,鼓励当事人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时,法官仅需要释明法律问题、立法本意,不对案件事实问题发表意见,既保持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中立的地位,又行使诉讼程序指挥权管理当事人调解解决纠纷。

第四,放宽对调解书救济的条件与途径。“对席原则”的提出,是担忧“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可能造成对当事人自愿原则的损害。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生效调解书,当事人因其违反自愿原则而意图通过再审程序撤销的,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的,应当再审。”这条规定原则性特征明显,具体性内容缺乏。而在实践中当事人证明“违反自愿原则”又比较困难,因此,为了保障自愿原则,我们需要考虑放宽对调解书救济的条件与途径。


[1]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https://www.daowen.com)

[2]常怡主编:《中国调解制度》,重庆出版社1990年版,第19页。

[3]常怡主编:《中国调解制度》,重庆出版社1990年版,第12、18页。

[4]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10页。

[5]常怡主编:《中国调解制度》,重庆出版社1990年版,第46~50页。

[6]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培训班编:《民事诉讼法讲座》,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71页。

[7]肖建华、杨兵:《论我国诉讼调解原则体系之重构》,载《政法论丛》2005年第1期。

[8]远安县人民法院:《对法院调解合法性原则的再认识》,天涯法律网,http://www.hicourt.gov.cn,访问日期:2006年12月1日。

[9]宋朝武、黄海涛:《调解真实原则质疑》,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5期;肖建华、杨兵:《论我国诉讼调解原则体系之重构》,载《政法论丛》2005年第1期。

[10]朱秀英:《调解原则在审判时间中的运用》,载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访问日期:2006年12月26日。

[11]肖建华、杨兵:《论我国民事调解原则体系之重构》,载《政法论丛》2005年第1期。

[12]宋朝武、黄海涛:《调解真实原则质疑》,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