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规则的法典化
独立战争胜利后,美国并没有因为拒绝英国的统治而拒绝英国的法律遗产——普通法,相反,各州规定接纳普通法,典型的是1776年的马里兰州权利宣言(the Maryland Declaration of Rights of 1776),规定已为实践证明能适用于地方和其他情况的英国普通法和陪审团审判以及诸如此类的英国制定法,追溯自1774年6月1日被采纳。[6]普通法的传统仍然在美国延续,并根据时代发展的需要进行相应的改革和调整。法典化就是这种改革和调整的表现之一。法典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1848年菲尔德(Field)起草制定的《民事诉讼法典》为纽约州所采用,并逐渐为其他州所效仿。在各州民事诉讼规则法典化的基础上,1938年国会通过《联邦民事诉讼规则》(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下称FRCP)。FRCP是调整联邦地区法院所有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是初审法院的民事诉讼规则,该规则由联邦最高法院制定,经国会审核后生效,具有与国会通过的任何法律一样的效力,FRCP的颁行统一了联邦初审法院适用的民事诉讼程序。
FRCP的制定有其背景。自19世纪中叶以来,美国的民事诉讼法一直处在实际的改革和对改革的讨论之中。改革的直接动因是从英国移植过来的民事诉讼制度对美国国情的适应性,以及美国司法制度运作过程中产生的诸多积弊。美国民事诉讼法的改革又是与借鉴大陆法系的立法经验联系在一起的,这种联系包括法律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具体内容两个方面,前者即为法典化运动,后者即为对抗制的改造问题。[7]民事诉讼自19世纪中叶以来历经两次重大的改革:第一次改革是1848年的“菲尔德法典”,即《纽约州民事诉讼法典》,该法典不但在形式上改变了普通法是判例法的表现形式,而且也对民事诉讼的具体内容作出若干改革,简化了诉讼程序,如统一了诉讼程序、规定了单一的诉答方式、诉讼请求的合并制度、初步确立了证据开示程序等。由于“菲尔德法典”在纽约取得的成功,该法典为其他州所效法。当然,“菲尔德法典”并非完美无缺,也存在需要改进之处。所有的这些无疑为第二次改革奠定了基础。在1938年以前,联邦法院在程序法上的适用比较混乱,引发许多问题,在经过多年的责难后,为统一联邦法院适用的程序法,国会于1934年通过了《授权法案》(Enabling Act),授权联邦最高法院制定一套单独的民事诉讼规则,历经多次的讨论和修改,联邦最高法院向国会提交FRCP,并于1938年获得通过。FRCP共分11章86条,[8]其中不涉及证据规则,也不涉及上诉审程序。[9]FRCP颁布后处于不断的改革之中,历经多次修改,最近一次修订于2005年12月1日生效。[10](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