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修改概貌
现行民事诉讼法曾于1996年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使用“修订”这个词是否合适,多有争议,但本文不予深入考察),自1998年开始施行。本次修改草案于2003年由第156届国会审议通过,作为司法制度改革的一个环节,本次修改的目的是进一步充实以及加速程序的进行。
促成此次修改固然有多种动机。本届国会也审议通过了“裁判の迅速化に関する法律”(《裁判迅速化法》——译者注),该法要求一审案件须在两年内审结。但从笔者的角度看来,断不可认为本次修改是受到上述法案的影响而特别以审判的迅速化为目标。[3]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有:课以法官有计划地推进诉讼进程的义务(第147条第2款),规范审理计划并可以驳回违反该计划的攻击防御方法(第147条第3款)。但是,如果需要尽早制定审理计划,那么诉讼代理人就必须尽早熟悉案情。为此,修改后的民诉法特别设置了起诉预告通知制度,而且当事人在起诉前为了收集证据也可以作出一定的处分(第132条第2款以下)。另外,诸如委托送达文书、委托调查、专家意见陈述、由执行官负责的标的物的现状调查等等均可于诉前为之。审理较为迟滞的案件主要集中在医疗过错和建筑质量案件,而这些案件一般都需要专业知识,因此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法院内设“专家委员”一职,以此来提高争点证据整理程序的效率(第92条第2款以下)。智慧财产权案件由东京地方法院和大阪地方法院集中管辖,由此将该类案件的控诉审全部集中到东京高等法院,从充实和加速程序进行的角度可以较为容易地理解这一改革措施(第6条)。将“决定”引入简易法院,从而取代和解这种方式(第275条第2款)以及将小额诉讼的标的额上限调整为60万日元(第368条),这种种改革都可以看作是面向上述目标作出的努力。此外,简易法院受理案件的标的额上限也从原来的90万日元调整为140万日元(《裁判所法》第33条)。(https://www.daowen.com)
以下就上述内容做一简单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