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存在问题的概括
2026年03月05日
(一)对存在问题的概括
笔者通过上述法条研究和实际案件的汇总、分析,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制度存在较多问题,不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形势,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民行使诉权和司法权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本应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被排斥在外;二是当事人与法院就受案民事诉讼的范围发生争议时,法律赋予的救济程序不完善。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1.受理范围规定模糊,当事人提出主张之前无法预期,权利状态不稳定,往往抱有很大希望而最终失望而归。法院在实践中掌握的尺度有时过于严格,有时司法能动性又显不足,自由裁量权过大,屡遭公众质疑。
2.法律规定的涵摄性和开放性不足,对于形成中的权利、公益诉讼等现代型诉讼权利无法进行积极、有效的保护。
3.司法权与行政权、其他机关权限不明,本应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解决的却被当事人认为法院是在与行政或其他机关“踢皮球”。[8](https://www.daowen.com)
4.在当前的社会条件和公民普遍缺乏法律知识和诉讼能力的前提下,立案法官怠于行使释明权,对于原告起诉的指导、解释不够,对不予受理裁定说理不够,引起当事人不必要的坚持起诉或上诉,导致起诉成本增高,给当事人增加诉累。
5.对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审查一般在立案阶段,法院立案庭进行审查却没有必须依据的程序规定。往往依靠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作出裁定结论,以不予受理的方式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后,缺少对包括原告和被告在内的、及时有效的救济机制,使当事人的上诉权形同虚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