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期满前调解
就调解时段问题,本次调查的当事人被调查者中愿意答辩前调解的占32.5%,占比例最高;27.3%的被调查者愿意在庭审过程中调解,其比例居中;占比例最低的是选择答辩期满后第一次开庭前进行调解的当事人。就调解时段问题,对律师被调查者调查显示的结果与对当事人被调查者的调查结果截然不同。占比例最高的律师被调查者愿意选择在庭审过程中调解,其比例高达56.5%。其次是选择答辩期满后第一次开庭前进行调解的被调查者。选择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的被调查者比例低达13%。不论是当事人,还是律师,坚持不到最后关头决不调解的“斗士型”诉讼参与者都在同类别调查中居于最低比例。不过,律师中的强硬“斗士”要比当事人中的要少得多,在比例上有10%的悬殊。饶有趣味的是,被调查的法官群体的反应与当事人、律师都不完全一致。最高比例者是愿意在庭审过程中调解的,愿意在答辩期满前主持答辩的比例居中,愿意在答辩期满后第一次开庭前进行调解的占比例最低。综合上述调查数据,在被调查地区当事人较多愿意在答辩期满前调解,而律师和法官群体更倾向于庭审过程中的调解。
创设答辩期满前的调解是《调解规定》的新发展,其目的在于通过提前调解时间段来尽早化解纠纷。不同主体在诉讼中的动机和立场不同,对调解最佳时机的期待也不同。对于当事人而言,越快越好是最强烈的倾向性,因此,赞同答辩期满前调解的当事人占有压倒性优势。此外,律师、法官群体赞同答辩期满前调解的动力不足。律师代理诉讼最基本的动机是获得报酬,尽管在本次实证调查中,对律师的调查结果显示,调解结案对代理费数额影响不大。不过,根据一般常识,代理费数额与律师工作量是有正相关关系的。在答辩期内调解结案,虽有“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总会给当事人留下律师做的工作不多、甚至没有做什么工作的印象。是否能拿到全案代理费成了让律师担心的问题,所以,律师群体对答辩期满前调解是有抵触心理的。尽管没有律师群体那么强烈的抵触心理,法官群体也答辩期满前调解也持观望态度。法官之所以宁可选择进行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也不愿选择在答辩期满后首次开庭前进行调解,大抵是因为《调解规定》中对答辩期满前调解给予了相应的“优惠”条件。答辩期满前调解,普通程序案件在15日内没有达成协议,简易程序案件在7日内没有达成协议,当事人愿意继续进行调解,可以延长调解期限。延长的调解期限不计入审限。在审限上的放宽对于法官群体还是有相当大的吸引力的。总而言之,在近一年的实践中,在被调查地区并没有形成促进答辩期满前调解的合力。(https://www.daowen.com)
在审前准备阶段,通过调解化解纠纷,减少进入庭审阶段的案件数量,既是应对案件数量剧增的必然选择,也是提高庭审质量的基本前提。审前准备阶段的调解可分为答辩期届满前的调解和答辩期届满后首次开庭前的调解。《调解规定》力推答辩期届满前的调解,对答辩期届满后首次开庭前的调解没有规定相应的支撑措施,程序设计上缺乏完整性。《简易程序规定》规定了必须先行调解案件的类型,对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没有相应的规定,在立法上的考虑是否周全值得进一步思考。当事人愿意在审前阶段调解构成强化审前调解的可行性基础。随着律师代理率的提高,也需要关注律师在审前调解中的利益倾向,以调动律师在审前调解中的积极性。更为关键的是,强化审前调解意味着法官对案情的提前知悉,对当事人和案件是非判断有了初步的预设,这有可能导致庭审的空洞化。法官和律师都更倾向于在庭审过程中调解,还有种内在的角色自我认同在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