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主动”审判工作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一、“双主动”审判 工作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一)合法性

“双主动”审判工作模式是在现行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范围内的完善和发展。首先,从内容上看,“双主动”的四项制度内容均以《民事诉讼法》、《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调解、执行工作的司法解释、生效法律文书作为依据。它是以深入调研为基础,以调研中发现的问题为主导,以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及生效法律文书的处理意见为结论,对当事人进行提示和指导。其次,从形式上看,“双主动”的工作程序是以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程序为依托,在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的范围和框架内展开,在“细”、“实”、“全”上下功夫,使工作的针对性更强,效果更好。

(二)政策性

“双主动”审判工作模式贯彻落实了“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的必然要求。“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作为当前和今后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方针,是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民性、科学性和权威性。“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始终追求并努力实现的目标,反映了司法活动的本质要求,体现了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一心为民”揭示了司法工作的本质和核心,阐明了人民法院的根本性质和宗旨,回答了为谁司法、为谁服务,如何司法、如何服务的根本性问题,是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和执政为民要求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具体落实和体现。人民法院必须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通过公正高效的司法活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

“双主动”审判工作模式的疑难解答、裁判解读制度通过将纠纷化解于庭前、诉前,使当事人服判息诉,从而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是提高审判效率的有效途径,是程序公正的实际体现;调解提示和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指导制度通过创新调解工作模式、提高裁判文书的履行率,突出调解在庭审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是追求司法公正的有效手段。调解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当事人最清楚事实真相和自身利益所在,因此,当事人通过合意自愿选择的处理结果,不仅最符合其利益需求,也最接近其要求的实体公正,从而实现“公正司法”。

“双主动”审判工作模式在“人”的问题上做文章、下功夫,通过法官的主动调动当事人的主动,使各个诉讼主体的积极性得以充分发挥,节省诉讼时间,降低诉讼成本,达到司法过程的利民、便民,从而实现“一心为民”。

(三)理论性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本质上应当是稳定、和谐、有序的社会。平息各种矛盾纠纷,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既是人民法院新时期的重要使命,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重要基础。

“双主动”审判工作模式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为基础,在法制传统淡薄、公民法律信仰缺乏的时代背景下,通过法官的解答、提示、解读、指导等工作促进公民提高法律意识、树立法律信仰。“双主动”审判工作模式以妥善处理和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为己任,以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为目标,试图将和谐引入诉讼,在诉讼中实现和谐,通过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四)实践性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案结事了”的审判工作原则。“能调则调”,即凡是可以调的案件就尽可能调;“调判结合”,即将调解和判决相结合,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调解还是判决,抑或采取部分调解部分判决的方式处理;“当判则判”,即不能调解的案件应尽快判决;“案结事了”是衡量案件处理结果好坏的关键标准,即不管是调解结案还是判决结案,都要尽可能做到案了事了,这是对法院审判工作的实践性要求。

“双主动”审判工作模式正是以实现“案结事了”为工作的最终目标。模式中的四项制度均是为了彻底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如疑难解答制度的息诉于庭前、诉前;调解提示制度的增强调解程序透明度,提高调解成功率;裁判解读制度的服判、息诉于一审;生效文书指导制度的提高法律文书自动履行率。这些均是处于不同阶段,针对不同诉求,采取不同方法,达到同一效果,即“案结事了”。

另外,“双主动”审判工作模式对于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提升司法公信度、维护司法权威也具有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