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主动”审判工作模式,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有效降低上诉率和上访率

二、“双主动”审判 工作模式,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有效降低上诉率和上访率

通过发放调解程序提示书,法官们加大了庭前调解力度。法官在开庭前,通过调解可以准确掌握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并把握当事人的心理状态,为庭审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保障,庭审质量也有了显著提高。庭开顺了,写起判决也就顺了,裁判文书的质量在不知不觉中也有了提高。通过判后析法,可以让当事人对胜负输赢明明白白,特别是对一些诉讼大户有着明显作用。如我审理的保险类纠纷案件,最初阶段,保险公司应诉时常说的一句话是“投保人无责,却让保险公司赔款,冤,太冤了。明明投保人投保的是商业三者险,我们凭什么按强制三者险赔,法院只要判我们赔,判一个上诉一个”。通过法院判决后与保险公司的沟通,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上讲明了商业三者险和强制保险之间的关系,同时,将高级法院对此类案件作出的指导意见一并与保险公司讲明。保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一次没听明白,讲两次,两次不行就把上级公司的法律顾问也叫过来一起听。法理不行,讲案例。终于,保险公司不再上诉了,并改变了口气“法院咋判我们咋执行”。这时,我又做保险公司的工作:“你们干嘛非让法院判呢?调解对保险公司来说会更有利,一方面,投保人为了尽早拿到保险金,会在保险金的给付数额上让步,至少会在诉讼费上让步。另一方面调解可以免去庭审,保险公司的律师费不也可以省了吗?你们何乐而不为呢?”代理人回去后,马上将我的意见向领导进行了汇报,接下来,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调解率有了明显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