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晚近发展

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晚近发展

程翔[1]

陪审团是美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ABA)于1998年就美国司法制度的运行状况进行了抽样民意测验,并根据测验结果制作了《美国司法制度观察》(Perceptions of the U.S.Justice System)的调查报告。该报告显示:尽管存在许多问题,仍有80%的受访者相信美国司法制度是世界上最好的——而这种自信主要来源于陪审制度。因为,有78%的受访者认为陪审团是判定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是无辜或有罪的最佳方式;另有69%的受访者认为陪审制度是美国司法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2]美国律师协会将2005年定为“陪审团年”(The Year of the Jury),这也充分说明了陪审团在美国司法制度中的重要地位。[3]

当我们以他者的眼光审视美国司法制度时,也总能发现陪审团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1995年,在轰动世界的“辛普森谋杀案”中,陪审团认为定案的主要证据不足,进而判定辛普森的犯罪事实不存在,法官因此没有量刑的可能,辛普森最终被当庭释放,全球舆论为之哗然。[4]2000年1月,在迈阿密,陪审团再次成为世界瞩目的焦点。在一起集团诉讼中,由6位美国公民组成的陪审团作出裁定,要求5个最大的烟草公司向原告支付总额高达1450亿美元的赔偿金,从而作出了美国法律史上数额最大的判决[5]。2006年4月3日,大陪审团作出一致裁决,认定卡里亚斯·穆萨维与“9·11”恐怖袭击有直接关系,且符合被判处死刑的条件,使案件从“能不能执行死刑”的阶段推进到了“要不要执行死刑”的新阶段。[6](https://www.daowen.com)

作为一项古老的制度,陪审团曾经对美国历史进程产生过重大的影响。在新的社会环境下,如何让这项古老的制度保持活力,是我们有必要关注的一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