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法律与文学?
这是一个需要认真阐释的问题,尤其是在当代中国社会。
从文学的角度来研究和看待法律问题,在中国20世纪90年代以后的法学界开始萌生。在这方面比较有代表性的几篇文章是梁治平的《法意与人情》、贺卫方的论文《中国古代司法判决的风格与精神——以宋代为基本依据兼与英国比较》、刘星(笔名一正)的《西窗法语》和《古律寻义》以及徐忠明的一系列从中国古代文学作品中挖掘、研究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史料的研究成果[21],另外强世功在讨论女权主义的论文中,也涉及中外三部著名的文学作品,但其着力点不在法律与文学的研究方面,更多的是在于中外法律的比较研究。而这些著作和论文仅仅只是从某一个很细小的方面讨论了关于法律与文学某些问题,往往只是“见子打子”,而没有能够命中靶心。在这一时期更多的时候,文学作品在法学著作或论文中的运用只是为了说明某个具体的制度性问题而予以佐证的材料,真正的法律与文学研究并没有系统而深入地在中国法学界铺开,总的说来属于旷野上的“星星之火”(毛泽东语),却往往在不经意间写下“最美丽的意外”(孙燕姿《遇见》)。
在这一时期,真正值得关注的是执教于香港大学法学院的冯象博士。冯象博士的专业背景(哈佛英国文学博士和耶鲁法律博士)以及其个人兴趣爱好决定了其在法律与文学领域比其他的学者更具有发言权。冯象博士在其著作《木腿正义》[22]以及其在《读书》[23]上刊载的一系列文章都显现出深厚的法学理论和文学理论,并将二者结合,形成超乎寻常的艺术感染力和逻辑张力。冯象博士在《北大法律评论》上一篇名为《法律与文学》的论文进一步系统的阐述了法律与文学这一领域中比较系统的理论知识和结构框架,苏力对于该文作出的评价是:“其视野的开阔和深入,其叙事和论证的方式,在我看来,甚至超出了目前美国的法律与文学运动勾勒的边界。”[24]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美国法学院内发起来了一场名为“法律与文学”的运动,并逐步形成一个学术领域或流派,在美国的法学院——至少是主要的法学院——都开设了“法律与文学”的课程,这一运动的影响波及整个美国法学理论界、司法实务界,乃至更加广阔的范围。[25]就美国的这场法律与文学运动看来,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个分支,即作为文学的法律(Law as literature)、通过文学的法律(Law through literature)、有关文学的法律(Law of literature)以及文学中的法律(Law in literature)。前两者是将法律文书和司法意见作为文学文本来研究,用文学理论和文学研究来发现法律和解释法律,第三分支与知识产权法学比较接近,有点像“泼出去的水”。因此,就波斯纳(当然也包括其他一些学者的观点)看来,法律与文学运动主要有两大分支,即作为文学的法律以及文学中的法律。[26]苏力对于这二者的评价是:“前者影响我更早,但后者对我的启发更大。”[27]
正如苏力对自己的每一次介绍一样,苏力以前是一个“文学青年”,年少时怀有深切的文学情感,曾是一个做“文学梦”青年。后来到了部队,脱离了父母的监管,在实现思想上的“胜利大逃亡”之后,有时间读书看小说,有时还写写诗。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由于专业的限制,由于对于理论思辨爱好的增长,由于到美国留学、远离了中文的文学环境,苏力已逐渐放弃了年轻时的梦”。[28]但是,从后来所有苏力文章的语言风格看来,无不张显着“文学青年”的色彩。他的语句读起来具有诗歌一般的韵律与节奏,可以说苏力的文采在法学界虽称不上无人能敌,但至少——用一句并不通顺,但比较符合中国人说话习惯的语句来表达——可以算是文采最好的法学家之一。
基于这样的爱好和背景,苏力进军法律与文学领域的实践就不足为奇了。在谈到其为什么要在中国研究法律与文学时,苏力如是说:
“对于个人来说,(这)首先是对于新知识、新领域、新学科的难以遏制的好奇,对自己学术创造力的自我挑战,以及超越自我时给人的愉悦。甚至包括,我不希望,有一天,中西方学者聚会在一起,讨论的所谓的法律与文学只不过是西方的法律与西方的文学,或者会更奇怪,是西方学者来讨论中国的法律与中国的文学。尽管这并没有什么不可以的,但多少年之后,人们也许会问,当时中国的法学家都上哪去了?”[29]
另外,在中国研究法律与文学还可以,也许在一定的程度上改变中国目前法理学研究的现状。如果说无法从根本上动摇传统法理学论证法律的本质、社会性、制度结构、法律渊源、权力、义务、法律的实施与运行等构造体系,也至少可以使法理学研究“更生动一点,更有一些智识的挑战”。(苏力语)这样的研究也许可以使中国的法学研究摆脱,至少可以减轻,那些中国传统思维构造中并不熟悉,有时甚至感到不可理解的抽象概念和逻辑思辨,通过用讲大家都熟悉的故事的方法来理解和感受法律的一般问题。法律与文学并不是要完全否定甚至颠覆传统法学抽象逻辑思维体系,而是希望通过在法学研究中引入一种全新的视角,希望人们在故事中发现法律的原理和一般规则,并通过故事情节的推进来看看纸面上的法律在现实中(当然戏剧并不一定反映现实的社会生活,但至少在很大的程度上来源于现实生活)是如何展开和运作的。法律与文学的进入,可以使原先古板的法理学变得生动和真切起来,将“情感与理智”结合起来,驱除因为熟悉了某种永远正确的大词而产生的那种“傲慢与偏见”。[30]
进一步,我们将研究法律与文学的效果范围拓展到法学教育领域,我们可以发现,文学作品介入法学研究将给中国的法学教育带来积极的意义,甚至将有可能改变传统的中国法学思维习惯。首先,中国的法学教育开始于本科,由于中国就目前看来高中的文科教育整体上是落后和失败的,因此无论从人文背景、知识结构和社会经验来说,刚刚走入大学校园的少男少女们还有待社会现实生活的种种启蒙。所谓启蒙,并非这些刚入学的学生本来就不应当具备一定的社会生活经验和真正的人文历史知识,而是由于中学教育的种种“禁忌”限制了他/她们“理性”的发展,而这种认识生活和社会的能力是他/她们本应当具有的,现在没有,因为缺乏启蒙。当然大学的校园生活是自由的[31],但是大学毕竟是校园,我们拓展和了解的仅仅只能局限于我们生活的小范围,外面的世界对于我们依然很陌生。[32]因此,好的文学作品一般都反映了社会生活和人的性格的复杂性,主动阅读这样的文学作品,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弥补法学院学生社会生活经验不足的缺点。其次,阅读本身也可以增加法学院学生的文学素养和增加他/她们的人文底蕴。虽然苏力说人文底蕴未必能推进社会科学研究,但是正如我们的社会总是强调外表美未必重要,心灵美最重要一样,实质上在很多关键的时刻“未必”的东西才是真正吸引人的东西。而且当代社会是一个“广告效应”的社会,由于效率在现代生活中的作用,使得单位时间内获取物质价值的速率比先前增长了十几倍甚至几十倍。社会开始陌生化了。在这样一个社会中,有更多的陌生人因短期利益而进行交往,由此形成的关系既是临时的,也是单维度的。用社会学的语言来说,关系是非人身性的;而用博弈论的语言来说,博弈是一次性的。[33]因此,“文凭”、“证书”、“资质”、“包装”在当代社会才显得如此的重要。增强人文底蕴不见得可以促进我们社会科学研究水平的增长,但是在现代这个事事都讲究“看上去很美”(王朔语)的社会里,有一点人文底蕴也许会给我们带来意外的收益,而且在大学里我们有付出这种阅读成本的可能,何乐而不为呢?再次,将法律与文学引入当代法学教育,可以增强法学院学生对于法律的兴趣,激发他/她们的创造性思维和发散性思维,也为他/她们提供了一个“发现你的热爱”(苏力语)的机会与平台。当代中国法学院里的学生在进入大学之前对于“什么是法学”这个问题几乎没有了解,就算有,也仅仅只是知识的片断。进入大学后,用一句俗话说,就是:“大家都是从零开始”学习法学。这使得几乎全部的学生都需要打破自己旧有的知识结构来“移植”一种新的理念,而这种改变需要付出较大的成本。由于经济学上的“路径依赖”现象,使得那些从前在自己优势科目上获得收益(比如高考考上著名大学)的学生很自然的对于这一新进产品产生排斥的态度,希望自己先前获得的知识在今天还可以使自己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说白了人人都有“吃老本”的思维和身体惯性。此外,由于“法学幼稚”,与这些学生先前学习的或自己课外看到的历史学、政治学理论存在差距,使得新进大学的学生往往对于这样一个本身不怎么样,还有可能破坏自己原有知识结构、影响自己“老本”的新学科产生排斥的情绪,甚至有时是鄙视。而这种现象在北大、清华、人大这样国内一流的法学院更是明显,因为通过旧有知识获得利润越多的学生往往“路径依赖”现象更加的明显。因此,将法律与文学引入到法学学习之中,有利于帮助那些先前就具有一些文学素养的学生找回昔日的感觉,并通过对于文学作品的法律解读激发他/她们思考法律问题的兴趣。当然,这种做法有可能导致某些法学院学生由于法律解读文学,影响了文学的意境,而更加地鄙视法学。这是一个因人而异的问题,此不赘言。当今中国的法学院,据我所知至少在比较好的法学院都开或正准备开一门叫做“影像中的司法”的课程,试图通过电影来生动地讲述关于法律的故事。无疑这种尝试是具有进步性的,它为改革原有从法条到法条、从概念到概念的法学教育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只是这种“新产品”的实际效果,要靠时间与实践来证明。文学作品与电影相比更加的细节化,这对于培养学生把握细节、从小处做文章、以小见大的法学分析问题的基本方法有较好的作用。单在这样一个强调单位时间创造更多价值的“效率社会”,阅读可能需要当事人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成本,孰优孰劣靠当事人自己选择。